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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平与李万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平,李万德,罗春明,张元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504号原告蒋平,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罗杰,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德,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春明(系李万德继子),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元良,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某镇某社区副主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蒋平与被告李万德、罗春明、张元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万德、罗春明、张元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蒋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平撤回对被告李万德、罗春明、张元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交纳458元,由原告蒋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