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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兴山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钱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兴山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兴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农民。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阴历10月份,被告人钱某请女婿郭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网用于捕杀野生动物。2014年9月份,钱某将电网架设在兴山县榛子乡石柱村一组杨家墩(小地名)的山林中用于猎捕野生动物,后钱某发现电网打死了一只“野羊”,钱某将“野羊”运回家中,与郭某一起将“野羊”宰割后部分自己食用,剩余三块冻肉存放于自家冰柜中,后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动物组织样本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鬣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述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绘图、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林刑鉴字(2768)号物证鉴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兴山县森防和野生动物保护站出具的证明材料、网上截图照片、户籍证明,证人杨某、吴某甲、王某、张某甲、孙某、张某乙、曾某甲、吴某乙、林某、张某丙、曾某乙、郭某的证言,被告人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鬣羚一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钱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余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东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