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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4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林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839号原告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铁路五村34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588-8。法定代表人汤德垒,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林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53号附10,组织机构代码69390033-4。法定代表人周林成。原告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林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项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本院查明被告重庆林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故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号。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项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