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9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920-1号原告徐X。委托代理人王岚,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徐XX位于威高花园-45号-202室房产,并由威海百盛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XX位于威海市威高花园-45号-202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丛双胜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