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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桂英、王法峰与刘余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王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于1950年8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XX,男,于1980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XX,男,于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XX、王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汤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XX、王XX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刘XX欠申请执行人李XX、王XX借款本息合计44075元,被执行人自愿用其退休金于2015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4000元,至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将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