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法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孙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720号移送执行部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孙武,农民。移送执行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其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决定对刘孙武判处罚金4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移送执行与刘孙武罚金一案,并于同日受理,2015年8月3日委托本院���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孙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孙武可供执行后,再另行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暂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刘孙武有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孙武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对刘孙武判处罚金4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孙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执行的罚金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对刘孙武判处罚金4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