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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洪勤与严永超、梁海涛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勤,严永超,梁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陈洪勤。被告严永超。被告梁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勤诉被告严永超、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陈洪勤负担。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明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