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谨涛与重庆历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谨涛,重庆历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078号原告曾谨涛,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历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2号。法定代表人肖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谨涛与被告重庆历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谨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曾谨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