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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路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冠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秀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