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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法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麟与祥麟汽车租赁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麟,祥麟汽车租赁公司,唐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市法民初字第487号原告马麟。被告祥麟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马国俊。第三人唐宁。案由:追偿权纠纷。原告马麟与被告祥麟汽车租赁公司、第三人唐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麟承担。审 判 长  赵玉琴审 判 员  祁晓贤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建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