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市法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麟与祥麟汽车租赁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麟,祥麟汽车租赁公司,唐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市法民初字第487号原告马麟。被告祥麟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马国俊。第三人唐宁。案由:追偿权纠纷。原告马麟与被告祥麟汽车租赁公司、第三人唐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麟承担。审 判 长 赵玉琴审 判 员 祁晓贤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建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