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50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饶平县,租住在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向一外号“老猪雄”的男子拿取“荣禄源”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为该赌博网站做代理从中牟利。从2015年4月份至2015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的代理账号共设置9个下级会员账号,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中一个下级会员账号“ooXXX”提供给参赌人员杨某甲投注赌博,其余会员账号由自己投注赌博。截止2015年6月10日,杨某甲利用被告人杨某某提供的会员账号在赌博网站投注时时彩金额共人民币331102元,被告人杨某某从中赚取0.11%的网站“退水”,共人民币300元。2015年6月10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永平苑XX号XX铺面育婴奶粉店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苹果手机各一台。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相片辨认材料及作案工具手机、电脑、银行卡等,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向老乡“老猪雄”(具体姓名不详,在逃)获取了“荣禄源”时时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从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设置了下级会员账号ooXXX提供给参赌人员杨某甲投注赌博。至2015年6月10日,参赌人员杨某甲利用被告人杨某某提供的会员账号在赌博网站投注时时彩金额共331102元,被告人杨某某从中赚取0.11%的网站“退水”款300元。2015年6月10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永平苑32号101铺面育婴奶粉店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苹果手机各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苹果手机等,证人杨某甲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并主动预交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杨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因无实物移送,本院不予判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俊容审判员 胡晓虹审判员 何 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