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永会与李爱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王永会,男,生于1950年4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负责人:杜际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夫军,男,生于1975年8月22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会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会自愿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王永会负担。审 判 长 顾蔼婧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桥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