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罗民保字第26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昌市钢威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少宣、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保字第26号附1号申请人:南昌市钢威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和寿。被申请人:王少宣,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钢威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少宣、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制作了(2015)湖罗民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少宣、被申请人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