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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49、5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州上铨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吴静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上铨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吴静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49、5850号上诉人(原审149号案被告、472号案原告):广州上铨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宏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玮,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149号案原告、472号案被告):吴静姿,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亮,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小俊,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广州上铨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9、47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上铨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上铨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上铨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两案二审受理费各10元共20元,均由广州上铨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小鹏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雅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