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滨法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金花与陈怀亮、崔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花,陈怀亮,崔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吴金花,,女,1952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怀亮,男,1973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崔红霞,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吴金花与被执行人陈怀亮、崔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吴金花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陈怀亮、崔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吴金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怀亮、崔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金花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怀亮、崔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