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徐州朋信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徐州朋信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徐州朋信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1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小斌,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朋信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奎山社区综合服务楼416室。法定代表人党静,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朋信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徐商终字第0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学增代理审判员 杨朝晖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