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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5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与朱新拴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朱新拴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5366号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代表人魏涛。委托代理人王雪、胡亚隆(实习律师),该所律师。被告朱新拴,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朱新拴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书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