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5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与朱新拴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朱新拴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5366号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代表人魏涛。委托代理人王雪、胡亚隆(实习律师),该所律师。被告朱新拴,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朱新拴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书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