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卜一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卜一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067号原告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龙洞坡70号5楼。法定代表人向华兰。被告卜一斓,女,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新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