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东诉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长女、王春玉、王巧梅、王红梅与被申请人王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长,王春玉,王巧梅,王红梅,王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诉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郭长女,系受害人王丰成之妻。申请人王春玉,系受害人王丰成之女。申请人王巧梅,系受害人王丰成之女。申请人王红梅,系受害人王丰成之女。被申请人王维。申请人郭长女、王春玉、王巧梅、王红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维所有的鄂HHF3**号车辆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维所有的鄂HHF3**号车辆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