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073号原告常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