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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073号原告常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