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思书申请执行段富川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思书,段富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杨思书,男。被执行人段富川,男。本院在执行杨思书与段富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488号中的调解协议确定由段富川支付杨思书购买摩托车欠款、违约金及利息共8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88号中的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和慧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佳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