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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刘朝晖与周德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晖,周德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21号之一原告:刘朝晖,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国,系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厚轩,系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德前,男,苗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原告刘朝晖诉被告周德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中涉及租赁房屋火灾损失评估核算问题,该损失评估在本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02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中正在评估,本院的审理须(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02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