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刘朝晖与周德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晖,周德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21号之一原告:刘朝晖,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国,系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厚轩,系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德前,男,苗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原告刘朝晖诉被告周德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中涉及租赁房屋火灾损失评估核算问题,该损失评估在本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02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中正在评估,本院的审理须(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02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