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滨法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萍申请执聂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萍,聂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428号申请人:郭萍,女,1977年01月28日出生,住��乡市卫滨区。被申请人:聂树涛,男,1972年08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郭萍申请执聂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作出的(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聂树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聂树涛银行存款4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