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玉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