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州顺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顺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常州顺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50号。法定代表人吴桃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鑫,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祎,江苏禾邦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城东工业园区108号。法定代表人张海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顺源再生资源有限公(以下简称顺源公司)诉被告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港船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志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秦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自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双方又签订三份供货合同,由我公司向被告供应废铜,合同价值为695857.5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货款315857.5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15857.5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8日起至所有货款付清时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支付违约金31585.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惠港船舶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2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三份供货合同,合同总价款为695857.5元,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废铜,并约定货到付清全款后卸货,逾期付款按每天货款总价的千分之二计算利息,同时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货款总价的10%)。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履行合同项下的货物,供货总额为695857.5元,并开具了相应货值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尚欠货款315857.5元。2015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在接到函件后七日内付清货款315857.5元,但被告未予理睬。本案起诉后,被告又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货款150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合同、增值税发票、送货单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由于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而被告未能按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按总欠款1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港船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顺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二、被告惠港船舶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顺源公司支付违约金3158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2元、减半收取3256元,由被告惠港船舶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负担的32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12元(上述法院抬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判员 朱志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曌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