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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雷,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的(2015)绥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张雷欠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4720.2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成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