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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法执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关某某诉王玉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风仙,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舞法执字第608-1号申请执行人关风仙,女,195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寺坡。被执行人王玉玲,女,1960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寺坡石漫滩。关于关风仙诉王玉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关风仙要求对王玉玲的房产继续予以查封,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王玉玲位于舞钢市寺坡三街坊饮食服务公司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