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林国庆与梁庆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庆,男,汉族,暂住地高要市。被执行人:梁庆华,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国庆与被执行人梁庆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3)肇中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庆华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国庆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林国庆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庆华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10333.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映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