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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四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翠华与林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华,林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四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李翠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林也,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华与被告林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翠华负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