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四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翠华与林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华,林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四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李翠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林也,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华与被告林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翠华负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