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5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冯迪与白玉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5829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89年出生,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了原告冯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 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