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栗树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霞,栗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霞,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栗树秋,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春霞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栗树秋给付欠款人民币25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固定住址下落不明,申请人提出申请本次程序终结,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