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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保字第0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保字第0001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法定代表人:汪玉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12-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45545.4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