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保字第0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保字第0001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法定代表人:汪玉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12-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景德镇盛雅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45545.4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