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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与三门峡市建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馨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正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公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三门峡市建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馨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正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53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建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馨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正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工业园经二路东。身份证号1427321964********。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8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工业园经二路东。身份证号142732198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与三门峡市建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馨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正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公证执行一案,(2015)三诚证执字第16号执行公证书已生效,三门峡市建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馨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正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拒不履行生效公证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要求三门峡市建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馨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正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按公证书支付本息4531158.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建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馨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正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三门峡市建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馨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正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也不能提供三门峡市建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馨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正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三诚证执字第16号执行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市建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三门峡馨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正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