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10-1号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人袁士立,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子郁,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1日,通知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0元,但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