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延飞与被告严云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诉前调字第00096号原告:朱延飞,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严云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延飞与被告严云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延飞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被告严云庆已将所欠7000元工程款给付原告朱延飞,原告朱延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延飞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延飞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