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陶梦霞与乐清市虹桥镇七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梦霞,乐清市虹桥镇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468号原告:陶梦霞。委托代理人:叶阿静。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瞿康占。原告陶梦霞与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七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陶梦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梦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梦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