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崔登月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桃废旧纺织品加工部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崔登月。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桃废旧纺织品加工部,地址桥头镇驻地。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玲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