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9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姜纳新门窗销售中心与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姜纳新门窗销售中心,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96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姜纳新门窗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下元村二条18号。经营者姜纳新。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300号。法定代表人高国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姜纳新门窗销售中心人民币102665元并支付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177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二千六百六十五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七十七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