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冉建国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冉建国。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冉建国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4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车辽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