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民三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磴口分公司与董伟、赵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磴口分公司,董伟,赵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民三初字第133号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磴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巴运磴口分公司)。住所地:磴口县巴镇团结路。负责人刘明星,巴运磴口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利军,巴运磴口分公司职工。被告董伟,男,出生于1971年7月12日,汉族。被告赵敏,女,出生于1971年6月21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巴运磴口分公司诉被告董伟、赵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运磴口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董伟、赵敏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巴运磴口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董伟、赵敏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运磴口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11元,退还原告巴运磴口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