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风与被告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孙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王风。��告孙娜。原告王风与被告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风、被告孙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风诉称,2012年6月6日被告孙娜向原告王风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息1.5分,抵押物为别克君越辽HAD3**车辆手续。2012年12月13日被告孙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月息1.5分,抵押物为辽HB69**别克车一台。后经过双方同意,约定每月13日被告支付原告2400元月利息。被告最后支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7月14日。被告因经济原因,已经将辽HAD3**车辆手续和辽HB69**别克车取走。从被告最后支付利息到现在,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经济紧张等原因希望延缓支付,原告与被告口头商定于2015年6月底归还全部欠款及利息。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并从2013年7月15日起按月息1.5分给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娜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借款金额总共16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6日、2012年12月13日被告孙娜分别向原告王风借款人民币10万元和6万元,月息1.5分。借款后被告孙娜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已付至2013年7月14日。2015年3月28日原告找被告孙娜要求还款,被告孙娜为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合计人民币16万元。借款合同出具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欠条、银行流水、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借款合同、欠条、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6万元。被告没有及时还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并从2013年7月15日起按月息1.5分给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风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并从2013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惠环审 判 员 高��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