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474-2号申请人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城关雁溪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大道与古城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苏海鸥,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慈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台州巡航管道工程有限公司518298.81元。现因被执行人慈利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慈法执字第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