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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能多与被告马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能多,马祖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王能多,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马祖云,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原告王能多诉被告马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玉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能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祖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能多诉称:被告在2013年12月30日借我款239000元,2014年7月25日借我款60000元,2015年6月8日借我款37000元,计336000元,以上借款都有借条为证,我多次要求其还款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36000元。被告马祖云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马祖云以家庭生活及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7月25日、2015年6月8日给原告出具金额分别为239000元、60000元、37000元的借条各一张,计借原告款336000元。因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为此引发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根据原告方陈述,原告举证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三张等证据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在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立据的借款金额计336000元的三张借据向被告主张债权,本院确认原告持有的借据作为证据使用,因而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对该336000元借款负有清偿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3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祖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王能多款计人民币33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0元,由被告马祖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