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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廖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廖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黄某,女。委托代理人谷二久,男,194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一六镇机关单位宿舍。农村基层组织推荐代理。被告廖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廖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邝宏琛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人民陪审员  李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