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廖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廖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黄某,女。委托代理人谷二久,男,194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一六镇机关单位宿舍。农村基层组织推荐代理。被告廖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廖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邝宏琛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人民陪审员 李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