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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江某某被告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佳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