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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夏某某、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064号原告戚某某,女,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法定代理人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汤俊,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慧婷,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女,195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戴天乐,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4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戚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2元,减半收取4,871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叶惠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