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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江荣、许晶与许晶、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806号原告:胡江荣。委托代理人:卢秀忠,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晶。被告: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荣与被告许晶、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