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江荣、许晶与许晶、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806号原告:胡江荣。委托代理人:卢秀忠,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晶。被告: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荣与被告许晶、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