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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原告朱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0分,在张北镇中心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原告朱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建军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旭梅手机号:1506543****时间:2015年9月22日17时22分内容:朱某,我是张北法院工作人员,你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庭定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0分在张北镇中心法庭开庭审理,现短信通知你,如逾期你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将按照撤诉处理。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