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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新玲与刘金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玲,窦志中,刘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玲,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XX,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窦志中,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金英,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新玲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窦志中、刘金英给付欠款人民币25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窦志中、刘金英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提出申请本此程序终结,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鄢凤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