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一初字第04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志廷与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廷,慕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4647号原告:陈志廷。被告:慕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廷与被告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日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