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4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志廷与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廷,慕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4647号原告:陈志廷。被告:慕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廷与被告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日泓 微信公众号“”